清朝的俸禄制度大体上沿袭明朝,明朝的官俸定额是比较低的。但根据明清两代官俸比较研究表明,明初各级官俸的数额都要高于清朝各级官俸的数额,明正一品官的俸额为清正一品官的三点八七倍,明最低的正九品官的俸额也为清正九品官的一点三倍。如此微薄的岁俸,难以赡养家口。
就清代总督为例,其家中人口少则十几人,多则四五十人,“大多人口甚众,日常生活开支已极浩繁,而且还要负担幕僚们的费用及衙门的一切陈设消耗等费。雍正帝曾亲自询问过原云贵总督鄂尔泰的家庭生活用度,鄂尔泰回答道“每月以五百金计之,一年六千金,尽敷用度”。这就是说,作为地方行政最高长官的家庭开支至少每年要六千两银子左右,即为其原俸的三十三点三倍。
据此比例推算,巡抚每年的家庭实际开支为五千一百六十二两,布政使与巡抚同级。按察使为四千三百二十九两,道员为三千四百九十七两,知府与道员同,知县为一千四百九十九两等等。实际上地方各级官员的俸薪所得与家庭的实际支出距离很大,中央各级官吏相差之数亦不亚于地方官,这种低俸制对清朝的吏治起破坏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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