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清代地方各级政府没有经费预算,尽管地丁合一的田赋是国家的主要财政收入,并由州县征收,逐级解送,地方各级不得随意动用。如有重大公务军需,应逐级察报,督抚具题,户部核实,经皇帝批准方可支领。否则挪移、冒支、截留等均要定罪。而地方的工程项目,日常公务开支就无经济来源,地方官往往倡以“公捐”的办法来解决,这往往成为地方官勒派下属,下属剥削百姓的借口。
养廉银制度的实施包括两部分的内容:一是将原来全部被地方官吏贪污的耗羡银两确定比例提解归公、上交藩库。在此基础上,把各省归公之后的耗羡银两的大部分拨给各级官员养赡家口之用,其余部分用来弥补地方钱粮的亏空和解决行政经费的困难。“养廉者,君恩豢养以呵保其廉隅也。”
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清代的俸禄制度及养廉银制度并没有扼制住官吏的侵贪势头,更没能使吏治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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