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官员不上班可能要判刑

《唐律疏议 职制五》有一条“官人无故不上”的法令,是约束官员上班打卡的。

就是说内外官员应上班而不到的,缺勤一天处笞二十小板,每再满三天加一等,满二十五天处杖打一百大板,满三十五天判处徒刑一年。

并在同时作了具体的司法解释,大意是:内外官吏应点名检查实到人数的,有时一天几次,频频点名,点名时未到的,每缺一次点名笞打二十小板。倘每次点名不到,完全不来上班,就计算天数,按无故不上班的罪名议处。

另外,唐朝迟到也会像现在一样按次数罚钱。唐玄宗时,“文武官朝参,无故不到者,夺一季禄”(《唐会要》卷二十四)。到唐肃宗时,“朝参官无故不到,夺一月俸”。再到唐文宗时,“文武常参官,朝参不到,据料钱多少每贯罚二十五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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