摊丁入地,又称作摊丁入亩或地丁合一,草创于明代,是大体完成于中国清朝雍正帝统治时的一项重大的税制改革,将中国实行两千多年的人头税(丁税)废除,而并入土地税。

  中国自秦汉以来即有人头税的传统,对于一个家庭中的人口,尤其是丁男加以课税,此外,丁男多必须服行差役。

  明代后期实行的一条鞭法是摊丁入亩的最初阶段,规定免行差役,以现金代替,并与田赋一起征收,使税赋征收更为简便,同时也减少了无田地者的负担,部分地区亦有摊丁入亩的举措,在当时称为随粮派丁、田代丁编或丁随田办。清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颁布了著名的滋生人丁,永不加赋的诏令,使得丁税的数量成为定额,新增加的人口不必再负担丁税。

  至雍正年间开始,则正式将丁税废除,将康熙末年已经固定的丁银数目,分摊入田赋,使得没有田产的人可以不纳赋税。但这个政策在各地区实行先后不一,最早如广东在康熙五十五年(1717年)即开始实行,大多数省分在雍正四年至七年之间实行,少数边区省分如贵州、台湾、山西则到乾隆以后才实行,最晚的吉林在光绪八年(1883年)才完成了摊丁入地。

  影响

  清朝这个政策的实行,一方面清朝皇帝希望藉减少赋税而展现“仁政”,一方面是清初人口大量增加,户口难以掌握,造成按人口税收计算增加困难,因此采行此方式以减少征收所需成本。摊丁入地的实施,使得无产者没有纳税负担,而地主的负担增加,对于清朝人口的持续增加、减缓土地兼并、以及促进工商业的发展有一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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