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朝时期的剥皮之法

剥皮之刑:满清十大酷刑之一,活剥人皮(太过残忍,史书不敢记载)

根在可见的史料,六朝前的剥皮之刑只是剥人面皮,后来便进而剥人全身的皮了。元朝初年时,元祖忽必烈诛杀了阿合马籍没了他的家。阿合马有个爱妾名叫引柱,武士们搜查时从她的衣柜中搜出两张熟好的人皮,每张皮上都连着两只完整的耳朵。问她存放这人皮有什么用,引柱说,这是诅咒时用的,把它放在神座上,发咒语时人皮就会出现应声。世祖下令把引柱和画师陈某及阿合马的另外两名亲信曹震圭、王台判共四人,剥皮示众。

明朝列入刑罚中

剥皮之刑:满清十大酷刑之一,活剥人皮(太过残忍,史书不敢记载)

明太祖对元末贪官污吏极其痛恨,也深知官吏贪污横行对朝廷统治的危害。他即位后,采取严厉的措施惩治贪污官员,最残酷的一个刑罚是“剥皮”。

朱元璋曾告诫百官:我以前在民间时,见到州县官吏多不爱民,往往贪财好色,饮酒废事,凡民疾苦,视之漠然,我心里恨透了。如今要严立法禁,官吏凡是贪污蠹害百姓的,严惩不恕。

清朝的剥皮手法

剥皮之刑:满清十大酷刑之一,活剥人皮(太过残忍,史书不敢记载)

剥皮是满清统治时期对内酷刑之一,满清剥皮手段之多,僧格林沁围困连镇,太平军有被清军俘获的全被“剖视肠腹”。

1855年1月17日,东西连镇太平军出营攻敌,清军俘获“活长毛老贼二名,俱系江西人”,凶残的僧格林沁下令将“二贼扒皮处死”。

1857年1月30日,湘军知府吴坤修陷江西奉新县,“生擒老贼二百二十一名。每生擒一贼,辄剖肠,剥皮挂树,磔石,见者无不凛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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