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时期同姓不能结婚,顾名思义,也就是说同一个姓氏的男女不可以结婚。在古籍《国语》中也有类似的记载:“同姓结婚,惧不殖也。”意思就是说同一个姓氏的男女结婚,会造成后代畸形或者无法受孕。
如果用现代的眼光来看这或许很是荒谬,但是在那个时代或许是很重要意义的,第一是古代人已经发现近亲结婚会造成后代的畸形,第二是古时候不像是现代的信息这样发达,如果一个家族的人长期不见面可以打电话联系,或者用网络视频沟通,所以就会出现因为路途遥远或者长时间不联系造成不认识本家族人的情况,所以,西周的“同姓不婚”还是具有一定合理意义的。
西周法律规定的结婚制度:
一. 婚姻缔结的三大原则
1. “一夫一妻”。某些男子可以有妾(媵专嫁制度)有婢;
2. “同姓不婚”属。“男女同姓,其生不蕃”;“附远厚别”;
3.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否则即为“淫奔”。
二. 婚姻的“六礼”程序
1. 纳采:男家请媒人向女方提亲;
2. 问名:女方答应议婚后男方清媒人问女子名字、生辰等,并卜于祖庙以定凶吉;
3. 纳吉:卜得吉兆后即与女家定婚;
4. 纳征:男方送聘礼至女家,故又称纳币;
5. 请期:男方携礼至女家商定婚期;
6. 亲迎:婚期之日男方迎娶女子至家。至此婚礼始告完成,婚姻也最终成立。
三. 婚姻关系的解除
1. “七出”(“七去”):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多言、盗窃;
2. “三不去”:有所娶而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