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在形容一个人罪大恶极、不可饶恕时经常使用“十恶不赦”这个成语。在现代汉语中,该成语中的“十恶”并非实指,而是泛指重大的罪行。但是,在我国古代,该成语中的“十恶”却是实有所指的。
“十恶”,最初是佛教中的一个用语,指10种当招致地狱、饿鬼和畜生这“三恶道”苦报的恶业,故又称“十恶业道”。古代的封建刑法制度中亦有“十恶”之名,它是在西汉的“大逆不道不敬”罪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最早出现在《齐律》中,“列重罪十条:一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恶逆,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九曰不义,十曰内乱。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八议制度,是专门为封建特权人物犯罪减免处罚的法律规定)。
这是封建时代的产物,其内容一部分在今天看来很不能接受。但由于“十恶”成为“不赦”之罪,影响深广,人们一接触到罪恶大、不可宽恕的事情,很自然地就称为“十恶不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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