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货币分为4种,分别为:人民币,港币,澳门元,新台币。分别由以下机构发行:中国人民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汇丰银行、渣打银行,中国银行澳门分行、大西洋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省政府。
货币发行有两重涵义:一是货币从中央银行的发行库通过各家银行的业务库流向社会,二是货币从央行流出的数量大于流入的数量。是中央银行重要的负债。
货币发行就其性质来说,可以分为经济发行和财政发行。经济发行是为了满足商品流通的需要而发行的货币。这种发行是符合货币流通规律要求的,因此,它既能满足国民经济需要,又能保持币值稳定。财政发行是为弥补财政赤字(见财政收支)而发行的货币。这种发行超过商品流通的实际需要,往往会导致通货膨胀。
小知识:香港如何发行货币?
香港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货币发行局,纸币大部分由3家发钞银行即汇丰银行、渣打银行、中国银行(香港)发行。法例规定发钞银行发钞时,需按港元兑美元的汇率向金管局提交等值美元,并记入外汇基金的帐目,以购买负债证明书,作为所发钞纸币的支持。
相反,回收港元纸币时,金管局会赎回负债证明书,银行则自外汇基金收回等值美元。由政府经金管局发行的纸币和硬币,则由代理银行负责储存及向公众分发,金管局与代理银行之间的交易也是按港元兑美元的汇率以美元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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