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与奴隶制之间的矛盾是如此的不言而喻,以至于我们今天很难理解当时为何会出现如此强大的阻挠废除奴隶制的力量。革命发生的时候,奴隶制在美洲已经是一个根深蒂固的体制了;奴隶制在所有州内都存在,在马里兰以南的社会中,奴隶制是那里的经济和社会结构的基础。弗吉尼亚人口的40%是奴隶;在佐治亚和南卡罗来纳,奴隶人口的比例则更高。
事实上,每一个建国之父在他生命的某一段时期都曾拥有过奴隶,这不仅包括南部的种植园主,也包括北部的商人、律师和农场主(约翰·亚当斯和汤姆·潘恩是两个引入注目的例外)。当托马斯·杰斐逊奋笔疾书写下人类拥有不可被剥夺的自由权的文字的时候,他本人正拥有100多名黑奴。在他的生活方式中,他所珍爱的一切,从慷慨大方的施舍和享受到追求与欣赏艺术和科学的闲情逸致,无一不是建立在奴隶的劳动之上的。
有些爱国者则强调,正是因为有了对黑人的奴役,白人才有可能享有自由。因为奴隶制将一大批需要依赖他人而活着的穷人排除在政治社会之外,把公共事务的领域留给了那些因拥有财产而享有独立的人。拥有奴隶是获取经济上独立自主的途径之一,而后者通常被认为是得享真正自由的必要条件。1780年,弗吉尼亚州颁布的一条法律中充分说明了这一点。该法律规定,所有参加过独立战争的退伍军人可以得到300亩土地和一个奴隶的奖励。南卡罗来纳和佐治亚也保证,在战争结束时,每个白人民兵志愿者将得到一个奴隶的奖励。
洛克把政治社会看作是人们为保护天赋人权而建立的契约组织,如此而来,这种观点也就顺理成章地被殖民者用来捍卫奴隶制了。在这种观点看来,没有什么比政治自治权和财产不受外部侵犯更为重要的了。这些原则实际上宣示:未经同意就剥夺一个人的财产------包括奴隶财产------将是对自由的侵害。如果政治自由的核心原则是政府须经被统治者的同意而建立的话,那么,要求奴隶主放弃他们所拥有的奴隶财产,将如同把奴隶主们本人降低到了受奴役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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